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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450元/篇,发明900元/篇!这家机构被罚33000元

实用新型450元/篇,发明900元/篇!这家机构被罚33000元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1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司”)签订《专利撰写合同协议书》,约定当事人为攀枝花××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实用新型专利每篇450元,发明专利每篇900元,一共收费13200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33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DEQF5H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4号
案件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成立,主要从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与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司”)签订《专利撰写合同协议书》,约定当事人为攀枝花××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实用新型专利每篇450元,发明专利每篇900元,一共收费13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33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文源:知识产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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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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