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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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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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30页每页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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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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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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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行为不服;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行政行为不服;
(六)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七)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八)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国知局启用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
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2025年1月1日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申请日为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新系统2025年1月3日起启用
为了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产权局信息化建设统一安排部署,近期将上线试运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系统替代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提供服务,请用户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自2024年12月26日20时起,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将不再提供服务。
自2025年1月3日8时起,在https://dlsks.ggfw.cnipa.gov.cn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2025年1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资助:对新培养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资助包括“国家级奖项资助”“市级项目资助”“区级培育企业资助”“优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资助”“专利运营转化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维权资助”“调解机构资助”“海外维权服务资助”。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将于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10%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要求,省财政厅、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决定:
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内(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补助。

此前,青海省关于发明专利授权的奖补政策: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专利授权)方面: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0.2万元/件。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件。每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地区)。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补助。
13修订《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业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2.企业通过《》国家标准认证,已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
关于律师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申请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自2025年1月2日起,申请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后,需通过中国律师网“律师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申请平台”(https://oralreview.acla.org.cn/#/qr-login)进行申请,具体操作见后附指引。同时,原申请邮箱aclaywb@126.com不再接收申请。
海盐县百步镇实施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兴企”专项积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大做强产业、做优做精企业。结合百步镇企业实际,海盐县百步镇发布实施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兴企”专项积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创造类。企业当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计2分/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计1分/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计0.5分/件。企业当年度获得海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计5分/件;海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计3分/件;海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计1分/件。企业当年度完成PCT专利申请的,计2分/件。企业当年度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的,计1分/件。企业当年度新增国内注册商标的,计0.5分/件;新增马德里注册商标(含单一国家注册商标已)的,计2分/件。(以上知识产权创造属于企业“首个”获得的,加倍计分。)
企业当年度积分达到5分(含)以上(须在四个类别中至少2个类别获得积分),按照分数高低,挑选若干名,设置为“****年度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报镇政府审议核准,予以表彰奖励。
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四千元的奖金,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一千五百元的奖金;
(二)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的,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三)将该项专利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专利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四)利用该项职务专利作价投资的,从该项专利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五)将该项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法规,是湖北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条例》明确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对知识产权的培育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激励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用法治手段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条例》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湖北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质效,有效激发全省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助推湖北高质量发展。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八条,设总则、保护、促进、服务、附则五章。构建多元保护格局,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加强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区块链、量子科技、智能车联网、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跨境电商、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共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附则》五部分,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 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以下类别:
(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为择优支持类项目。资助标准为一般项目10万元/项、重点项目20万元/项。(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建设培育。其中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为激励补助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三)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培育,为激励补助类项目。其中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批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保护效能,我们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3号)进行了修订,已经2024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第五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四)存在他人商标恶意抢注损害其合法利益情形的商标;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版权局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印发《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本办法自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创造与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活动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制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
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7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四川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省《实施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清晰界定、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对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受益范围,逐一划分为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或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财政事权予以确认,比如,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快速预审、快速确权,支持和激励重点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育商标、地理标志品牌经济等。三是突出为基层减负理念,减少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区域内事务的优势,合理赋予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推动各项改革有机衔接、形成合力。
中巴(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共同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延长中巴PPH试点项目,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根据INPI发布的信息,其PPH项目模式将于2025年1月1日进入新阶段,每年接收来自其PPH所有合作方的PPH申请总量将上调至3200件,每季度不超过800件,国际专利分类(IPC)同一部(Section)下每年接收PPH申请总量上调至1000件,并取消每个申请人每周只能提交1件申请的限制;2025年第一季度INPI将不接收来自IPC分类号H04的PPH申请,并将在每个季度重新评估以确定接收的技术领域。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3个,覆盖84个国家。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上调专利费用。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官费价格。其中专利和商标的各项费用均有变化。
自2025年1月1日起,丹麦将上调其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自2025年1月1日起,丹麦将上调其发明专利相关费用,下图为最新丹麦发明专利年费表:
2025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将对其知识产权官费做出重大调整。此前,官费根据申请人的居住地,即是否为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而有所不同。但是,为了使本国法律框架与全球标准相接轨,且贸易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现将根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而非居住地来确定官费标准。 这一调整将大大降低外国申请人的费用。例如,对于自然人,专利申请费(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形式审查费将从637.5万苏姆下调至75万苏姆,对于法人实体,此项费用下调至150万苏姆。此外,对于自然人,一标一类商标申请费从900万苏姆下调至150万苏姆,对于法人实体,此项费用下调至225万苏姆。年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官费也会有所下调,整体而言,平均降幅约为75%,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欧盟知识产权局调整年费续展期限计算规则,根据现行规则,年费到期日为有效期届满所在月的最后一天,而调整后的新规则将为对应年度有效期届满日当天,这一变更适用于所有缴费到期日为2025年5月1日或之后的案件。
以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为例,在新规则实施后,年费的到期日将调整为2025年6月12日,而不是先前的2025年6月30日。
本次年费的调整幅度较大,若在2025年5月1日之前提交续费申请,可享受现行费用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提交的续费申请将按照新的费用标准执行。建议创新主体及时进行费用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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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知识产权新规,一步步锁住了我们的创意大门,想专利就得多花钱,真是立志要做到“堵”!未来的发明者可得加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