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备案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中有2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在预审业务系统提交注册和备案申请,并向无锡中心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积极推进预审能力提升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无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无锡中心开展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开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无锡中心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中的代理机构是指取得从事专利代理服务资质,且通过无锡中心注册审核的机构。
本办法中的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无锡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第四条 无锡中心提供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无锡中心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事务,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参加无锡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专项特色服务活动,配合完成满意度、专利导航等相关问卷调查。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6.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在预审业务系统提交注册和备案申请,并向无锡中心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参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备案主体联系人、研发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以及备案主体纳税证明,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无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无作为第一申请人授权的有效发明、单位总人数10人(含)以下或研发人员3人(含)以下、近三年研发经费占同期营收比例3%(不含)以下的备案主体应提供研发能力证明。
第七条 无锡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量、专利质量、研发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备案的主体以无锡中心通知为准。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才可通过预审业务系统提交预审案件。
第八条 提交预审案件的第一申请人应为备案主体,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请求的,备案主体应作为第一申请人,并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配备专人管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账号联系人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熟悉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要求,联系电话应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
备案主体应妥善保管预审业务系统账号密码,请勿泄露,如遗忘,需出具营业执照、联系人社保、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无锡中心查验无误后找回。
备案主体应持续确保注册和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在预审业务系统进行信息维护变更。其中,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后的备案申请表及扫描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备案申请表及扫描件。
第十条 登记代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具备专利代理资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3.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近三年无不良信用问题;
4.有真实的代理委托专利申请预审意愿和需求;
5.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在预审业务系统提交注册和登记申请,并向无锡中心提交以下登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代理机构登记表(参见附件2);
2.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至少一份与无锡中心备案主体签订的预审案件委托协议书;
5.代理机构联系人社保证明,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无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无锡中心根据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代理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代理机构登记,通过登记的代理机构以无锡中心通知为准。代理机构登记成功后才可通过预审业务系统关联备案主体并提交委托的预审案件。
第十三条 登记代理机构应持续加强自身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符合无锡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相关要求。配备专人管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管预审业务系统账号密码,持续确保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 无锡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和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全流程中的行为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和分级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优先支持信用评价好、分级分类优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五条 无锡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加强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根据情形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注册备案阶段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提醒:
1.注册或备案信息存在错误、未及时维护或虚假伪造的;
2.联系人不能履职、联系电话无法联系的;
3.借用、冒用中心名义开展业务工作,或采取夸大、歪曲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开展业务的;
4.其他应予以提醒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无锡中心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提醒:
1.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原则上不超过10项)或反复修改(原则上只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2.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除外);
4.备案主体委托未在无锡中心登记或被暂停服务、取消登记资格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案件;
5.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预审案件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
6.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7.其他应予以提醒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提醒:
1.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无锡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2.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3.在收到无锡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4.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在申请日当日或次日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5.在未收到无锡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
6.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7.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应予以提醒:
1.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2.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3.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4.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5.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6.通过快速预审通道的专利申请授权后维持时间低于2年;
7.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6个月:
1.一个自然年度内收到两次提醒的;
2.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但能积极整改完善的,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冒充备案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交虚假的合作研发证明、提交虚假的研发能力证明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等情形;
3.经核实,未能持续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备案(登记)要求但能积极整改至符合要求的;
4.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以上的;
5.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6.其他不符合无锡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或干扰、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锡中心无限期暂停预审服务,且暂停因素消除后,视情形及信用管理和分级分类评价结果,3到12个月内不得申请恢复:
1.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暂停服务的;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
3.预审合格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被加快暂停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的;
4.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提供预审服务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锡中心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取消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
1.经核实,已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备案(登记)要求的;
2.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且未积极整改完善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的;
3.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以上的;
4.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5.被行政部门认定存在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后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6.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7.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1个月内向无锡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参见附件3)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8.严重干扰、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或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保留备案(登记)资格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2年内应至少提交1件受理的预审案件,代理机构自登记通过之日起,1年内应至少提交1件受理的预审案件,否则视为放弃预审服务并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
第二十四条 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主体,可在消除相关异常因素、满足相关时限要求及备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在预审业务系统提出书面的整改情况说明、恢复预审服务或再次取得备案(登记)资格申请,特殊情况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锡中心审核通过后,恢复预审服务或再次备案(登记)。
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主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业务系统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无锡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仅供参考,以当年度无锡中心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文件冲突之处均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3年发布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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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1件授权发明+纳税证明+研发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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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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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规简直是“专利申请的门槛”升级,作者居然还得准备社保和纳税证明,真是让人有点心累。创新路上,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