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在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科技厅解读了《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有关情况。
《实施方案》最大的亮点和突破是明确提出“对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只备案不审批”,吉林也成为全国第1个实行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备案制”的省份,这是重大的突破性改革举措。此前,全国只有四川省开展了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且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快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着力解决我省职务科技成果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问题,吉林省科技厅在充分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起草了《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发展障碍,不断强化高层次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为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实施方案》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分总体要求、改革内容、保障措施3个部分。其中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转化模式改革、管理改革、市场化转化机制改革4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
三项突破性举措
《实施方案》围绕我省科研单位、企业、服务机构三方发展需求实际,聚焦打通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通道,注重从科技成果供给端、承接端和转化服务端,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其中含金量较高的突破性举措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解决科技成果不愿转问题,全面铺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赋予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更大自主权,推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为解决科技成果不敢转问题,允许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允许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区别于一般性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确保不造成重大违法违纪和国有资产损失。
为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人员激励“盲区”问题,实现对职务成果转化各方人员激励“全覆盖”,我们还研究制定了激励科研单位正职领导的突破性举措,允许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以此发挥科研单位正职领导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决策与组织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只有四川省开展了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且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方案》提出,对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只备案不审批。我省是全国第1个实行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备案制”的省份,这是重大的突破性改革举措,将极大释放科研单位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牵引和拉动效应。
三是为解决科技成果不好转问题,全面推动“先使用后付费”“差异化赋权”“权益让渡”“先投后股”等转化模式在我省实践,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好承接和转化成果。同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给予奖励激励,以市场化手段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性。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四种模式
《实施方案》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上提出了“四个探索”,为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探索可行路径,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不好转问题。
第一种模式是“先使用后付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我省科研单位可采取企业先免费使用、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这种模式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微企业的承接能力,中小微企业与科研单位可以约定“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费用,使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既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中小微企业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承接转化效能。
第二种模式是“差异化赋权”。根据科研单位与企业的成果供需对接情况,动态化采取“即时赋权”“协议赋权”“预约赋权”等不同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落地转化。对于科研单位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成果,通过采取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对科研人员即时赋权的方式,提高科研人员及企业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信心和期望。对于已有成果但暂无转让或无合作企业的,通过提前采取对科研人员协议赋权的方式,促进科研人员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增加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机会。对于企业有需求但暂无成果供给的,通过采取对科研人员预约赋权的方式,提前明确将来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增加科研人员科技攻关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所需科技成果的产出效率和转化动能。
第三种模式是“权益让渡”。科研单位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的费用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此增强成果完成人(团队)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科研单位也可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推动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以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增加企业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双向对接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同时,我们也鼓励科研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市场化的手段推动科技成果的承接和转化。
第四种是模式是“先投后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与企业通过市场化合作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形式投入企业进行转化,后续再根据约定条件形成相应的股权,使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进行双向择优选择。这种模式确保了科研单位“敢投”,在“先投”阶段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确定权益责任,通过以成果换股权等方式,使科研单位主动对接企业、进军市场、实现转化,使科技成果不再“束之高阁”。同时确保了企业“敢接”,在“后股”阶段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投入的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通过以约定股权换取发展空间的方式减轻企业风险,使企业接后“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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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只备案不审批!这个省单位正职领导科技成果转化持股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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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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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大智慧,科技成果转化搞备案不审批,简直给科研人员开了“金手指”,创新再也不怕“被堵”了!期待更多实用成果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