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及权利归属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第六条中职务发明创造有着明确的解读要点。首先,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涵盖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比如员工在本职工作中,按照单位下达的科研任务、生产任务等要求所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等,这类发明创造的性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而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当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研发过程中对单位提供的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存在主要的依赖关系时,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范畴。
一旦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归属于该单位。并且在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成为专利权人,拥有相应的专利权利。单位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所获得的专利权进行合理处置,例如通过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来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实际中的实施和运用,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与职务发明创造相对应的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当发明创造并非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也并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那么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成为专利权人,享有对该专利的各项权利,可以自主决定对专利的处置方式,比如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等。
三、约定优先原则
专利法第六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的,那么就应当从其约定。这体现了尊重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发明创造相关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约定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情况下按照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来确定权利归属的规则。
通过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专利法第六条的解读,可以清晰地明确不同情形下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归属规则,这对于保障单位、发明人以及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创造的有序开展以及专利制度的有效实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