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需提交申请日前与其发明相关的参考资料。对于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发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检索或审查结果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以下从法律要件、程序规范及实务影响三方面进行解读:
一、法律要件解析
- 提交资料的义务范围
申请人须提供申请日前与其发明创造直接相关的技术文献、实验数据等参考资料,用以证明发明的创新性和可专利性。对于存在跨国申请的情形,需特别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或审查结论,该要求旨在避免重复审查并提升审查效率。 - 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定提交补充资料的合理期限后,若申请人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将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该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要求申请人积极配合审查程序。
二、实施细则的程序性规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注意以下程序要求:
- 文件形式要求
提交的参考资料需以中文书写,外文资料须附经认证的中文译文。若未按要求提供译文,视为未提交相应文件。文件递交日期以邮戳日或电子系统接收日为准,逾期将影响申请进程。 - 优先权衔接机制
对于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需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内(外观设计)向中国提交申请,并完整披露在先申请信息。实施细则强调优先权主张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防止滥用优先权制度。
三、实务操作指引
- 风险防控建议
申请人应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前系统梳理技术演进脉络,确保提交的参考资料完整覆盖发明核心创新点。对于跨国申请,需预先获取外国审查机构出具的官方文件,并注意翻译认证的时效性。 -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专利申请需以真实研发活动为基础。若提交的参考资料存在伪造、拼凑等不实情形,可能触发非正常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无效。
综上,第三十六条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构建了兼顾审查效率与专利质量的制度框架。申请人在实务中需严格遵循程序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与完整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