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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关于<专利法>中新颖性相关规定的解读——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在专利申请领域,新颖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考量因素。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针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出现特定情形时不丧失新颖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且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当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比如面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若发明创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首次公开的,那么即便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了这一公开行为,该发明创造也不丧失新颖性。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特殊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鼓励创新成果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为公众所用,同时又保障了创新者后续申请专利的权益。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若有科研团队针对疫情防控研发出了某种高效检测技术,并因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目的而首次公开,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其申请专利时不会因这一公开行为而被认定丧失新颖性。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同样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待遇。这体现了对通过国际展览平台展示创新成果的鼓励,因为这些国际展览会往往是展示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促进技术交流合作的重要场所。许多企业和科研机构会借助这些展会展示自己的最新发明创造,而此规定保障了他们在展示后仍有机会就该成果申请专利。比如在某届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高新技术展览会上,某企业展出了一款全新的智能机器人技术,只要是在规定的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的这一展出行为,就不会影响其后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定。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对于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也不丧失新颖性。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是知识交流、成果分享的重要平台,众多科研人员会在此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公之于众。这一规定确保了科研人员在积极参与学术和技术交流的同时,不会因为在这些会议上的首次发表行为而失去申请专利的资格。例如某学者在一场由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关于新能源领域的一项创新理论及相关技术实现,若其后续要申请专利,在满足时间等相关条件下,此次发表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若出现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况,并且这一泄露发生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该发明创造同样不丧失新颖性。这是对申请人权益的有力保护,因为有时候申请人可能因为各种不可控因素导致其发明创造内容被他人擅自公开,比如商业间谍活动、信息保管不善等导致的泄露。在此种情况下,法律给予申请人继续以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且不影响新颖性判定的保障。比如某公司研发的一项新技术方案被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泄露出去,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发生的这一泄露事件,该公司申请专利时,其新颖性依然能够得到认可。

总之,《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这些规定,从多个方面平衡了社会公共利益、创新成果展示交流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关系,在保障专利新颖性这一重要要求的同时,也为各类创新主体在不同情境下的创新活动及后续专利申请提供了合理且必要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专利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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