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的规定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责任。首先,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旨在肯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和贡献。
奖励是对其完成职务发明创造这一成果的一种即时认可,其意义在于激励单位内部的创新积极性,让从事研发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感受到自身努力所获得的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进一步推动单位的创新发展。奖励的具体形式和标准虽未在该条中详细规定,但通常可根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业惯例以及发明创造本身的难易程度、创新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专利实施后报酬的规定解读
除了给予奖励外,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还需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一点是从专利实际产生效益的角度出发,确保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够在专利产生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持续获得相应回报。
推广应用的范围越广,意味着专利的影响力越大,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更为可观,此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获得的报酬也应相应增加。而经济效益的考量因素则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等方面。单位在确定报酬数额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核算,以保证报酬的合理性,既能体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贡献价值,又能符合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关于产权激励的规定解读
该条还提到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是一种更为深层次、更具长期性的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是指单位将部分股权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使其成为单位的股东之一,从而能够从单位的整体发展和盈利中获得相应权益。期权激励则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单位股权的权利,这既激励其继续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以促使股权增值,又给予其未来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分红激励则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单位的盈利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通过这些产权激励方式,能够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利益与单位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发明人或设计人会更加关注专利的有效实施以及单位的整体运营状况,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们自身所能获得的股权增值、期权收益以及分红数额等。同时,对于单位而言,这种激励方式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创新人才,提升单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专利技术的更好推广应用,实现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创新收益上的共赢局面。
总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从多个方面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对待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方面做出了规定,通过奖励、报酬以及产权激励等多种方式,旨在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新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的有效运用和创新发展,在保障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