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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九条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一、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旨在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避免对同一技术方案给予重复的独占性权利,从而保障专利体系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共利益。

从本质上讲,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是为了鼓励创新并促进技术的公开与传播。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可随意授予多项专利权,将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不同的专利权人可能就同一技术方案各自主张权利,这不仅会给后续的技术实施者带来极大的困扰,难以确定合法的使用范围,也会削弱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初衷,因为重复授权可能使得创新成果的独占利益被过度分散,降低了发明人通过专利获取合理回报以进一步投入创新的动力。

二、“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解读

在特定情形下,即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时,存在特殊的处理规则。首先,要求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这是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那么该技术方案在实用新型层面已不再处于专利保护状态,此时再考虑依据此情形授予发明专利权便失去了其基于同日申请且存在实用新型在先保护状态下的特殊安排意义。

并且,申请人需要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商业策略、技术发展规划等因素,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与过渡。例如,申请人可能在初期基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批周期相对较短的特点,先通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来快速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后续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市场推广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若认为发明专利更符合长远利益,便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获取发明专利权。另一方面,通过要求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也确保了最终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时间点上仍然只有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存在,维护了专利制度“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基本原则。

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解读

当出现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一规定确立了专利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主要优势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清晰地界定专利权的归属。通过以申请时间的先后作为判定标准,促使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尽快提出专利申请,从而加快技术的公开进程,有利于技术信息的及时传播与共享,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

相较于其他可能的判定标准,如先发明原则(以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先后为准),先申请原则在实践中更容易进行查证和确定。因为确定发明创造的实际完成时间往往存在诸多困难,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的考证,且不同申请人对于发明完成时间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这会导致专利权归属的判定变得极为复杂和不确定。而先申请原则只需依据专利局受理申请的时间顺序即可明确,大大提高了专利授权程序的效率和确定性,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平稳运行以及各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公平、清晰的规则下得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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