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解读》
在专利领域,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存在共有人的情况较为常见,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且重要的规定,以规范共有人对相关权利的行使方式。
首先,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时,这种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这体现了充分尊重共有人之间自主协商确定的权利行使规则的原则。共有人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如各方的投入、预期收益分配等因素,事先达成详细且合理的约定,后续在涉及专利权利行使时便依此约定行事。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共有人可能并未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此时,依据细则规定,共有人拥有一定的自主实施权利。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这意味着每一位共有人都有权在不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利用该专利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且,共有人还可以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普通许可相对较为宽松,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专利,但许可人自身仍可继续实施且可再许可他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共有人以这种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确保了共有人的整体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不因个别共有人的许可行为而导致利益失衡。
但除了上述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外,在其他涉及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情况时,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例如,若要进行独占许可,即将专利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实施,排除包括共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实施的权利,或者进行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等重大权利处置行为时,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行。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重大决策都有参与权和决定权,避免因个别共有人的擅自行为而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通过区分约定情况与未约定情况,以及明确不同行使方式下的具体要求,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共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清晰且严谨的规范指引,有助于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专利相关市场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