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实务操作要点,作如下专业解读:
一、法条构成要件分析
- 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早期公布制度);
- 程序启动条件:需同时满足
- 通过初步审查(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形式审查及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 未提出提前公布请求的情况下,自实际申请日(非优先权日)起算满18个月;
- 优先权日影响:要求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18个月期限仍从实际申请日起算(细则第十一条)。
二、提前公布机制实施要点
- 请求主体:申请人或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请求文件);
- 请求时间:需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之后提交(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法律后果:
- 公布后即进入临时保护期(法第十三条)
- 导致新颖性宽限期起算时点提前(法第二十四条)
- 不可撤销请求(《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5)
三、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 期限计算规则:
- 申请日为2023年7月1日的案件,正常公布日为2025年1月1日(精确到月份末日);
- 遇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细则第五条第四款);
- 撤回申请时限:请求提前公布的,需在专利申请公布准备工作完成前提交撤回声明(细则第三十六条);
- 国际申请特殊规则: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公布时间按国际公布日计算(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注: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769号令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上述细则条款对应最新修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