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一、关于“不属于现有设计”的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这里的“现有设计”明确被界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通过公开的销售、展览、网络传播等各种途径在国内外范围内被公众所知晓,那么该外观设计就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这一条件。
例如,一款手机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国际消费电子展上进行了公开展示,众多参会者、媒体等都能看到这款手机的外观,那么该手机外观设计就属于现有设计,不能再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避免对已经公开存在的设计进行重复授权,从而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激励真正具有创新性的外观设计产生。
二、“先申请原则”的体现及解读
专利法还规定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体现了专利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有两个或多个主体针对同样的外观设计都有申请专利的意图,那么只有最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有效申请的主体,才有可能获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都研发出了一款造型独特的灯具外观设计,甲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乙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才提交申请,假设其他条件都符合要求,那么只要甲公司的申请顺利通过审核等流程,甲公司将获得该灯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乙公司则不能获得,即使乙公司也是独立研发出该外观设计的。这一原则促使申请人积极、及时地进行专利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便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有序管理和审查。
三、“具有明显区别”的要求解读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一规定是对外观设计创新性程度的进一步要求。
仅仅不属于现有设计还不够,即使一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未与某一现有设计完全相同,但如果它只是对现有设计特征进行了简单的拼凑、细微的改动,而没有达到明显区别的程度,依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现有一款圆形表盘的手表外观设计,新的申请设计只是将表盘颜色从白色改为黑色,表带材质从金属换成皮革,而整体的形状、指针设计、刻度布局等关键特征基本未变,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新设计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不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在进行外观设计创新时,要从整体视觉效果、关键设计元素等多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创新和改变,以满足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创新性的严格要求。
四、“不得与他人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解读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为了保障不同主体之间合法权益的平衡。
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可能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比如,某知名品牌已经拥有一个具有独特外观的商标标识,并且该商标权已经合法取得。如果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与该商标标识的外观极为相似,甚至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这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可能因为与他人已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同样,如果一个外观设计是基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稍加改动而来,且这种改动未达到足够的创新程度使其脱离原著作权的影响,那么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会因与他人著作权冲突而受阻。这一规定防止了通过专利申请对他人在先合法权益进行不当侵犯,维护了知识产权体系的和谐与有序。
综上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进行了细致且明确的阐释,从新颖性、先申请原则、创新性程度以及与他人合法权利的关系等多方面严格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以保障专利制度的科学、公平、有效运行,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