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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作如下法律解读:

一、修改的法定原则

  1.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申请人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修改申请文件。修改范围须严格限定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原始技术方案,禁止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或技术特征扩大原始保护范围。
    例:原始权利要求仅记载”温度控制在50-80℃”,若修改为”温度控制在60-70℃”属于允许的限定;但若修改为”加入催化剂A”则构成超范围,除非原说明书已明确催化剂A与温度参数的组合使用。
  2. 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外观设计修改不得改变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修改应基于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方式,禁止添加未在原始视图中体现的设计特征。

二、禁止超范围修改的判定标准

  1. 文字记载的直接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判决明确: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应采用”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即修改后的内容必须能够从原申请文件文字记载中直接推导,不允许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推测或常规实验获得。
  2. 技术方案的整体性限制
    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应保持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和技术手段的逻辑一致性。若修改导致技术方案实质改变,即使未扩大权利要求范围,仍构成超范围修改。

三、实务操作规范

  1. 修改时机限制
    • 主动修改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可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及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修改
    • 被动修改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仅可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 形式要件要求
    所有修改需提交替换页和修改对照页,外观设计修改应提交变更后的图片或照片,并附修改说明(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涉及优先权的,修改不得超出优先权文件记载范围(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 救济途径
    对因修改超范围被驳回的申请,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请求复审。但需注意,复审阶段不得进行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2)。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明显错误修正
    对语法错误、标点符号误用等非技术性修改,若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条规定,允许在不影响技术方案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修正。
  2. 分案申请的特殊性
    分案申请的修改范围受母案申请日提交文件的限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分案后提出的新特征若未记载于母案原始文件,将导致分案申请被驳回。

注:本文法律依据更新至2023年12月现行有效的《专利法》及2024年1月20日修订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技术特征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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