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内涵
优先权制度是为便利跨国专利申请和保护申请人权益而设立的特殊规则。其核心在于,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再次申请时,可将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日,从而在技术公开、新颖性判断等方面获得时间利益。
二、外国优先权的适用条件
- 适用对象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首次申请在外国提出,且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 外观设计专利:首次申请在外国提出,且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 法律基础
优先权的享有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明确规定优先权互惠;
- 中国与该外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包含优先权条款;
- 双方存在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实践原则。
- 程序要求
申请人需在提交中国申请时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并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的副本及翻译件(非中文申请需提供中文译本)。
三、本国优先权的适用条件
- 适用范围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首次申请在中国提出,且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 外观设计专利:首次申请在中国提出,且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申请。
- 法律效果
本国优先权的行使将导致首次申请被视为撤回,但保留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可通过此制度完善技术方案或合并关联申请。 - 限制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同一主题的直接延续,不得用于扩大保护范围或变更设计要点。
四、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法律衔接
-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共同构成优先权制度的实施框架;
- 《巴黎公约》第四条及《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相关条款为外国优先权提供国际法依据。
- 实务注意事项
- 优先权声明的时效性:未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或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主题一致性判断:后续申请的技术方案或设计需与首次申请“相同主题”,扩展或修改内容可能丧失优先权;
-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继承:分案申请可继承母案申请的优先权,但不得超出母案原始记载范围。
- 风险防范
- 申请人应严格监控优先权期限,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
- 对首次申请文件的撰写需严谨,确保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充分公开技术细节,为后续主张优先权奠定基础。
结语
专利优先权制度是全球化技术保护的重要工具,其适用需紧密结合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及审查实践。申请人应充分利用优先权规则优化专利申请布局,同时在程序合规性和实体要件审查上保持高度审慎,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