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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程序作如下法律解读:

一、授权条件的实质审查标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需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十六条(说明书充分公开)、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等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在审查中未发现任何法定驳回理由时,方可作出授权决定。

二、行政审查的流程规范

  1. 审查结论的作出:专利行政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需载明专利申请号、授权决定日期等法定信息;
  2. 证书颁发的时效性: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放与授权公告程序同步进行,相关流程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公告期限的规定;
  3. 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专利权登记事项记载于专利登记簿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该登记簿具有法律推定效力,公众可依法查阅。

三、专利权生效的时间效力

  1. 生效时点:发明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而非专利申请日或实质审查通过日。此规定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专利权期限起算的规定形成衔接;
  2. 权利溯及力:专利权人自公告日起可行使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独占实施权,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前的实施行为,仅可主张适当费用请求权。

四、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
若对授权决定存在异议,相关主体可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在授权公告之日起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授权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实务操作要点提示

  1. 申请人应及时缴纳授权登记费,否则将导致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法律后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2. 授权公告内容需严格核对,包括专利权人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更正程序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3. 专利权生效后,权利人应关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年费缴纳义务,避免专利权终止风险。

(注:本文法律依据均引自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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