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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一、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规定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专利法第十九条有着重要的体现和细化作用。专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若要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的安全以及重大利益等方面不受损害。

从程序角度而言,保密审查有着其特定的程序以及期限要求,并且这些都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严格执行的。这意味着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绕过这一保密审查流程就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所规定的详细步骤以及时间要求来操作,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二、专利国际申请的相关规定解读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过,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同样应当遵守前面提到的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需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保密审查的规定。这体现了一种整体性的规范要求,即便是通过国际条约途径进行专利国际申请,也不能忽视国内对于保障相关权益的必要审查程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时,其依据是多元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专利法本身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这充分显示了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这一复杂事项上,有着多方面的规范框架进行约束,以确保各项申请活动能够在合法、有序且符合国家利益等多方面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三、违反规定的后果解读

对于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也就是未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就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续若在中国申请专利,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这一后果设定是相当严厉的,其旨在通过对后续在国内获取专利权利的限制,来强化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遵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重视程度,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在专利领域涉及的安全、利益等诸多重要方面的保障机制。若违反规定仍能在国内正常获取专利权,那么前面所规定的保密审查要求就会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起到其应有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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