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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或修改申请文件。该程序的核心要点如下:

  1.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及答复程序需严格遵循书面形式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如符合要求的电子形式)。未采用法定形式提交的答复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2. 指定期限的计算规则
    • 期限起始日从通知送达次日起计算,首日不计入期限。例如,若通知于2025年3月17日送达,则期限自3月18日起算。
    • 期限以月或年为单位时,以最后一月的对应日为届满日;若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若届满日为法定休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答复,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不清且无其他证据时,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收到日为准。
  3. 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或修改文件的,该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撤回后,申请人可通过重新提交申请或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申请恢复权利(需提供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 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
    “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其他非申请人主观过错导致的延误。例如,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区域封锁无法及时提交材料的情形,可视为正当理由。申请人需在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并附具证明文件。
  5. 实务操作建议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优先核对通知中载明的答复期限及形式要求,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以合规方式提交文件。若需延期,应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请求并说明理由,以避免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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