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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如下专业解读:

一、审查程序的法律属性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属于形式审查与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相结合的程序。审查内容包括:

  1.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细则第二条、第十七条)
  2. 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 是否明显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细则第三十四条)
  4. 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细则第十三条)
  5. 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细则第九条)

二、驳回理由的认定标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驳回理由应满足明显性标准

  1.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需判断是否具有”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用性、新颖性”的情形
  2.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重点审查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条件”
  3. 文件形式缺陷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三、授权决定的程序要件

  1. 登记程序: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授权决定需完成专利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
    • 专利权人信息
    • 专利号及分类号
    • 授权公告日及权利期限
  2. 公告效力
    • 权利生效时点:公告发布日(非决定作出日或证书颁发日)
    • 权利范围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细则第五十五条)
    • 溯及力自公告日起算(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四、法律救济的特殊规则

  1.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应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2.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标准低于发明专利(细则第六十五条)
  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需结合简要说明(细则第二十七条)及专利产品分类(细则第四十七条)

五、实务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2个月内缴纳登记费(细则第九十七条)
  2. 授权公告后发现程序错误的,可依细则第五十八条请求更正
  3.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算10年有效期(实用新型)或15年(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需特别指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适用与发明专利相同的程序规则。权利人在行使专利权时,应当注意此类专利权利基础相对不稳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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