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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引言

专利制度旨在通过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利,以鼓励创新和推动技术进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相关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详细规范,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权利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这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读

当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一般情况下(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若要实施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规定的“实施其专利”涵盖了多个方面:

  • 制造:这是最直接的一种实施方式,即按照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去生产相应的专利产品。例如,若某企业拥有一项关于新型节能灯具的发明专利权,其他单位未经许可自行组织生产同款节能灯具,就构成了对该制造权的侵犯。
  • 使用:指将专利产品投入实际的应用场景中加以利用。继续以上述节能灯具为例,若未经许可的单位购买了该专利产品后在自身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使用,如用于照亮车间等,同样属于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使用权利。
  •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比如,某商家在未获得节能灯具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的网店上展示该灯具并标明即将销售的价格等销售意向相关信息,即便还未实际销售,也已经侵犯了许诺销售权。
  • 销售: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倘若未经许可的个体将侵权生产的节能灯具卖给消费者,显然是对销售权的侵犯。
  • 进口:从国外将专利产品引入本国境内的行为。假设国外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节能灯具大量进口到我国市场进行销售或其他相关经营活动,同样构成对进口权的侵犯。

并且,对于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受到同样严格的限制。例如,若某发明专利是一种新的化工生产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不仅不能使用该方法进行化工产品的生产,而且对于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化工产品,也不能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等行为。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读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同样不得实施其专利。这里的“实施其专利”主要体现为:

  • 制造:按照外观设计专利所呈现的独特外观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去生产制造相应的产品。比如,某公司拥有一款独特造型的手机壳外观设计专利,其他单位若自行开模制造同款造型的手机壳,就侵犯了制造权。
  • 许诺销售:如在网店展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手机壳并标明销售意向等相关信息,未获许可时就构成对许诺销售权的侵犯。
  • 销售:将带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卖给消费者以获取利益的行为,若未经许可进行销售则侵权。
  • 进口:从国外引入带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到本国境内。若国外企业未经许可将侵权的手机壳进口到我国销售等,就侵犯了进口权。

四、结论

专利法第十一条通过明确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具体行为,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框架。这不仅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凭借独占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从而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尊重知识产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严格依据该条款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理,对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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