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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该条款的法律适用要点作如下解读:

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

  1. 请求主体范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未设置主体资格限制。实践中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均可行使该权利。
  2. 程序启动时点
    无效宣告请求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权授权公告之后提出。需注意区别于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无效宣告系授权后的救济途径。
  3. 法定受理机关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为法定受理机关,负责无效宣告请求的实质审查。

二、实体审查标准

  1. 无效宣告理由法定化
    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以下法定事由:
    •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定义)
    •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向外申请保密审查)
    • 不符合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性)
    •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简要)
    •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
    • 违反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
  2. 证据规则特殊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提交能够证明专利无效的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对比文件(需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
    • 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方案不可实施)
    • 使用公开证据(销售发票、产品实物等)

三、程序性要求

  1. 请求文件形式要件
    请求书需载明请求人信息、专利号、无效理由及证据清单,并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 审查程序阶段划分
    (1)形式审查阶段(1个月)
    (2)文件转送及答复期(1个月)
    (3)合议组审查(可进行口头审理)
    (4)无效决定作出(通常6-12个月)
  3. 司法救济途径
    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效力维度

  1. 溯及力范围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但需注意该条款对已执行判决、调解书及已履行合同的不溯及例外。
  2. 关联程序影响
    无效宣告程序可中止相关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但法院也可根据个案决定是否中止。

五、实务操作指引

  1. 证据链构建
    建议采用”时间证据+技术对比”双重举证策略,例如使用专利文献公开文本配合公证保全的销售记录形成证据闭环。
  2. 技术特征分解
    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逐项技术特征拆分,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或”等同原则”进行侵权比对与无效论证。
  3. 程序衔接策略
    对于涉及侵权诉讼的案件,需协调无效宣告请求与侵权诉讼的时序安排,充分利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衔接机制。

注:以上解读依据2023年12月21日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个案需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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