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知识库>专利法>专利法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对专利法第三十条作出如下专业解读:

一、条款原文

《专利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申请人在主张优先权时需履行书面声明及提交副本的双重要件,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首次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法律要件解析

(一)主张优先权的时间要求

  1. 书面声明的同步性
    无论主张何种类型专利的优先权,均需在提交后一申请时同步提出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声明中须载明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家/地区等法定要素。
  2. 副本提交的期限差异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自首次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算16个月(对应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形)
    • 外观设计专利:自提交后一申请日起算3个月(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1.5节)

(二)副本文件的合规要求

  1. 副本需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 非中文文本需附完整中文译文
  3. 副本内容须与优先权声明中记载的申请号、申请日完全一致

(三)法律后果的不可逆性 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书面声明或提交合规副本的,将导致优先权主张自始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判例,该后果属于不可补正的实质性缺陷

三、实务要点提示

  1. 期限计算的特殊情形
    如第16个月或第3个月的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2. 分案申请的特别规定
    分案申请主张原案优先权时,需在分案请求书中明确标注原案申请号及优先权信息(《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
  3. 电子申请的合规操作
    通过CPC系统提交优先权声明的,需在请求书第15栏勾选”要求优先权”选项并完整填写优先权数据项。

四、涉外申请注意事项

  1. PCT国际阶段的衔接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在进入声明中确认优先权主张,并补交DAS码或优先权文件副本(《PCT实施细则》17.1条)。
  2. 海牙协定缔约国的特殊程序
    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张优先权时可直接援用WIPO国际局存档的副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第4条)。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建立优先权管理台账,对每项优先权主张设置双节点提醒(声明提交日+副本截止日);
  2. 跨国申请时注意时差影响,建议提前3个工作日完成电子提交;
  3. 定期核查优先权副本的认证状态,特别是通过DAS平台获取的电子副本。

注:本文法律依据更新至2023年12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案施行后的最新规定。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