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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2024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解读如下: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遵循“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但属于同一总体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允许作为单一申请提出。该例外情形需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1. 技术关联性:多项权利要求之间必须存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特征,至少包含一个相同或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2. 构思统一性:所有权利要求需共同构成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例如产品与其制造方法、产品与其用途的组合;
  3. 范围限定性:合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十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例外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将多项外观设计合并申请:

  1. 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针对同一产品提出的两项以上具有细微差异的外观设计,例如仅局部图案或色彩调整的系列设计;
  2. 成套产品设计:用于同一类别且需配套使用或销售的产品组合,如茶具套装中的杯、壶、托盘等组件设计。

三、分案申请的衔接机制
若专利申请因不符合单一性要求被审查员指出,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需注意:

  1. 保留原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母案原始公开范围;
  2. 分案申请类别须与母案一致,并注明原申请号及申请日;
  3. 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后不得再行分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上述规定旨在平衡审查效率与申请人权益,既避免因权利要求过度分散导致审查资源浪费,又为具有内在关联的技术方案提供合理的保护路径。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技术方案,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和问题导向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同一总体发明构思”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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