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与实务操作,现从法律适用角度作如下专业解读: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定流程
- 审查时效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需遵循”及时”原则。实务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明确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该期限与后续司法救济程序形成衔接。
- 决定送达规则: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专利行政部门须同时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细则》第七十三条),确保双方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细则》第七十四条),产生对世效力。
二、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路径
- 起诉主体与期限: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均可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期限为除斥期间,逾期将丧失诉权。
- 诉讼参与人地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实务中,第三人享有独立举证、质证及上诉的权利,但不得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效力的衔接与冲突处理
- 决定生效的溯及力:无效宣告决定经公告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及已履行的许可/转让合同原则上不具溯及力(但显失公平情形除外)。
- 行政诉讼期间的效力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无效决定被起诉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但已执行的中止保全措施不受影响。
四、实务操作风险提示
- 证据提交时限:无效宣告请求人需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细则》第六十七条),逾期提交可能不被采纳。
- 程序转换机制: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决定起诉时,可同步启动专利文件的修改程序(《细则》第六十八条),但修改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且需符合单一性要求。
- 域外主体特别规定:涉外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需注意委托中国执业律师的强制代理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公证认证手续的完备性。
(注:本文分析基于2023年12月21日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具体个案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