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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从法律适用角度作如下专业解读:

一、法律权利依据

  1. 权利性质
    专利申请撤回权属于形成权,申请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该权利行使不受专利审查阶段限制(包括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等),但需满足专利权尚未被授予的时间要件(《专利法》第三十二条)。
  2. 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撤回专利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且需载明申请号、发明名称等必要信息。撤回声明自送达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性要求

  1. 申请主体要求
    • 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署的撤回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
    • 委托代理机构的,应附具代理机构签章的委托手续文件
  2. 文件提交方式
    可通过电子客户端或纸件形式提交,但需注意:
    • 电子申请撤回需在CPC客户端完成数字签名
    • 纸件申请撤回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法人)或本人签字(自然人)

三、法律后果分析

  1. 程序终止效力
    撤回声明生效后,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即行终止,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申请号再次主张权利。
  2. 技术公开风险
    若申请已进入公布准备阶段(自申请日起满15个月),撤回后仍将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相关技术进入公知领域。
  3. 优先权影响
    撤回不影响已主张的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但后续重新申请时需注意12个月优先权期限的计算。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策略性撤回的可行性
    在发现技术方案存在新颖性缺陷、商业策略调整或避免提前公开核心技术的场景下,可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主动修改期限,综合评估撤回的利弊。
  2. 撤回后的权利恢复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允许恢复已撤回的专利申请。建议在撤回前完成以下核查:
    • 是否已通过分案申请保护关键技术分支
    • 是否已完成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的部署
    • 是否已评估国际专利申请(PCT)的衔接可能性
  3. 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费用的申请,撤回后不予退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建议在实审启动前完成决策,避免资金损失。

注:本文解读基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施行)及相关司法实践,具体个案需结合技术领域、审查进程等要素进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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