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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引言

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专利法》中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着重阐述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大关键特性,同时对现有技术也给出了清晰界定。准确解读这些规定对于理解专利授权的实质要求以及在实践中进行专利申请、审查等相关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颖性解读

(一)新颖性的基本含义 新颖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这意味着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其申请日之前,不能已经存在并为公众所知晓的相同技术方案。例如,如果一种新的产品制造工艺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行业内被广泛公开使用或者在公开的文献资料中有详细记载,那么该工艺就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抵触申请的考量 除了不属于现有技术外,新颖性还规定了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就是所谓的抵触申请情况。比如,甲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就某一新型机械装置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专利申请,虽然该申请在2023年7月1日才公布,但如果乙公司在2023年4月1日就同样的机械装置申请专利时,就会因甲公司的在先申请(抵触申请)而导致乙公司此次申请的该机械装置不具备新颖性,即使乙公司是独立研发出该装置的。

三、创造性解读

(一)发明的创造性要求 对于发明而言,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技术方案的构成、原理等方面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不是简单的对现有技术的常规改进或者组合。例如,在通信技术领域,从传统的有线通信发展到无线通信技术,这就是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发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通信的方式。而显著的进步则体现在该发明实施后能够带来诸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等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积极效果。

(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相对发明略低一些,是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意味着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上相较于现有技术要有一定的实质性改变,并且能够带来一定的积极效果。比如,对一种传统的文具夹子进行改进,使其夹力更强且更便于操作,这种改进后的文具夹子如果满足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就有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四、实用性解读

实用性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首先,能够制造或使用意味着该技术方案在现实工业生产、日常生活等场景中有实现的可能性。例如,一种理论上设计得非常精妙但在现有的材料、工艺等条件下根本无法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具备实用性的。其次,产生积极效果则涵盖了多个方面,比如提高生产效率、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升人们生活的便利性等。以一种新型的节能灯具为例,它不仅能够正常制造和使用,而且相比传统灯具能够大幅降低能耗,这就满足了实用性的要求。

五、现有技术的界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里的“为公众所知”包括多种情况,例如已经在公开出版的书籍、期刊、报纸等文献资料中有详细记载的技术;在公开的学术会议、技术交流活动等场合中被公开介绍展示的技术;以及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使用的产品所涉及的技术等。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这些技术以某种形式被公众能够获取到相关信息,就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等方面产生影响。

六、结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了细致规定,同时明确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这些规定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确实是具有创新性且能够在实际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技术成果。无论是专利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还是专利审查人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都应当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这些规定,以维护专利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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