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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一、引言

专利法第八条对于合作完成以及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方面作出了规定,而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辅助解读了该条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重要的法律规则。

二、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专利申请权归属 当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时,在没有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情况下,按照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完成”或“共同完成”强调的是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例如,在一项涉及新型电子产品研发的合作项目中,甲公司负责硬件电路设计方面的关键创新,乙公司负责软件开发部分的重要突破,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属于对该发明创造有实质性贡献的主体,在无其他协议时,它们共同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专利权归属 一旦该专利申请被批准,依据专利法第八条,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成为专利权人。延续上述例子,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申请专利且获得批准,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就共同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它们能够依法行使相关专利权能,如许可他人实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等权利,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缴纳专利年费等。

三、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专利申请权归属 对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在除另有协议规定之外的情形下,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于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受托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丙企业委托丁科研机构研发一种新的化工生产工艺,若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签订特别协议,那么丁科研机构作为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主体,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专利权归属 当相应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此即受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成为专利权人。就上述丙企业和丁科研机构的例子而言,如果丁科研机构申请专利并获批,丁科研机构就成为该化工生产工艺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可依法对该专利进行处置和管理。

四、协议的重要性

专利法第八条明确提到“除另有协议的以外”,这凸显了协议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方面的关键作用。合作各方或委托双方完全可以通过事先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来另行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例如,在合作研发项目启动前,各方可以约定将专利申请权全部归属于其中一方,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专利申请权及后续的专利权;在委托研发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也可约定专利申请权由委托方享有等不同的归属方式。这种协议约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优先于专利法第八条的一般规定而适用,从而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决定权,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商业合作和研发需求。

五、结论

专利法第八条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合作完成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在实践中,各方应充分重视并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尤其要认识到协议约定的重要性,以便合理确定权利归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发明创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序地进行专利申请、授权及后续的运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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