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解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开放许可制度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旨在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专利交易成本。以下从法律要件、程序规范及法律效力三方面进行解读:
一、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要件
- 自愿性与书面形式
专利权人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书面声明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申请。此处的“书面形式”需符合《民法典》关于书面形式的定义,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 - 许可条件确定性
声明中必须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及标准,例如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或混合计费模式。许可条件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开放许可声明被驳回。 -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特殊要求
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律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出具,用于证明专利权的稳定性。未提交评价报告的,开放许可声明将不予公告。
二、开放许可的程序规范
- 公告与生效机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声明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告,公告之日即为开放许可生效日。公告内容需包括专利权人信息、专利号、许可条件等法定要素。 - 撤回程序的限制性
专利权人撤回声明需满足以下条件:- 以书面方式提出撤回请求;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公告撤回决定;
- 已存在的开放许可不受撤回影响,被许可人可继续依原条件实施专利。
三、法律效力分析
- 对专利权人的约束力
开放许可公告后,专利权人不得以普通许可方式重复授权,但仍保留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若专利权人拒绝符合条件的主体实施专利,被拒方可主张强制缔约。 - 被许可人的权利边界
被许可人仅取得普通实施权,无权进行分许可或转让。使用费支付争议可通过行政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 与强制许可的制度衔接
开放许可与《专利法》第六章的强制许可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基于自愿,后者依赖行政裁决。但开放许可声明可能成为后续强制许可审查中“未充分实施专利”的判定依据。
四、实务操作建议
- 风险防控
专利权人在声明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自由实施(FTO)调查,避免因开放许可引发技术秘密泄露或专利无效风险。 - 许可费定价策略
建议采用“基准费率+行业调整系数”模式,参照《专利许可费率计算指南》确定合理标准,并在声明中保留随CPI指数调整的权利。 - 争议解决条款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建议在开放许可声明中预先约定仲裁管辖地或司法管辖法院,以降低后续纠纷解决成本。
(注:本文法律依据更新至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版)